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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南工党发〔2018〕76号)
2022-05-05 14:52  

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南工党发〔2018〕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和规范学校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临时因公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受上级主管机关派遣或受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邀请,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在外停留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费用需经财务部门报销的出国(境)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研修、合作研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再安排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作为主要管理和服务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团组计划申报、审批、报批等手续办理工作。

第五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访问需围绕学校、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研究机构等的发展规划进行,出访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明确、清晰,讲求实效。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一般性、照顾性、重复性、考查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

第六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每年下半年制定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年度出访(包括港澳台)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出访国家、出访目的、出访任务、拟定出访人员、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统筹年度出访任务事项,提出年度出访计划建议并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学校审批通过的年度出访计划,还需要按要求上报省教育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和省港澳台办审批。上级主管部门不受理未列入年度出访计划的出国报批。年度出访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另行增加团组或者改变计划。

第七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访问须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出访须有邀请院校或邀请机构中业务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

第八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出访团组信息在学校校园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成员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出访国家、邀请单位、出访任务、出访时间、经费来源、预算以及出访邀请函和行程安排等信息。所有短期因公出国(境)公示信息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发布。

第九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制度。行政公务团组须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一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出访。按国家规定,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的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最终出访时间以《江西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要求为准。

第十条 出访人员身份及所承担的工作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准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含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

第十二条 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须提供论文录用通知或大会发言邀请、论文摘要、会议简介、日程安排等。参会人员原则上为论文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量。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外侨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0号)的要求和出访经费标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不铺张浪费,不用公款变相旅游。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校级经费的出访活动,由分管外事校领导在学校年度出访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审批。申请使用部门经费的出访活动,由部门负责人给予批准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申请使用个人科研经费的出访活动,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执行政府出资项目的出访活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经费的筹措和审核。

第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以上出国(境)活动须持因公护照,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批后,在江西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因公护照及签注手续。未按规定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出访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审批原则

第十六条 行政公务出访、学术出访以及出国(境)培训等短期因公出访的个人(包括参加外单位组团的本校人员)须提前两个半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申请,提交《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邀请函(邀请函为外文的需提供翻译件)、出访说明和出访行程等材料。校级领导出国(境)、其他人员赴美国及台湾地区访问,应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短期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须经过出访人所在部门正职领导签批、党委书记签署政审意见、经费管理部门签批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人签批。涉及出席国际会议的先提交科研处审核,涉及讲学、进修培训的先提交人事处审核,涉及科研合作的先提交科研处审核。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出访需经校组织部审批,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其他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获得通过后,进入公示阶段。

第十八条 经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党委(院长)办公室将会议决议抄告或请示件回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有关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接党委(院长)办公室抄告或请示件回复后,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签字,由外事专管员负责团组和个人的因公出国(境)报批、公务证照办理和签证的申请工作。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出访团组和个人需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行前教育,明确出访外事纪律,了解往访国文化习俗。

第二十条 履行保密手续。涉密人员出访前,应按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安排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组团或参团的出访活动,一切行动听从团长的指挥,个人单独活动需要事先获得团长的批准。团长掌握团组成员的思想动态,做好在外安全和保密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团长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及学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认真开展公务活动。参加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努力达到出访目的。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依照预定的时间和路线完成公务活动,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

第二十四条 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携带涉密载体,不泄露国家秘密,不与国(境)外敌对组织接触,不出入赌博、色情场所,杜绝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五条 遵守往访国的法规和习俗。了解和遵守往访国的法律规定,尊重往访国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经费。因公出访要注重节约,严格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和食宿,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第二十七条 主动报告出访情况。出访人员在回国后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出访成果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及时上交因公护照及相关材料。回国后三天内,应上交因公护照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回国后一周内,上交出访报告两份,同时填写《江西省因公出访成果评估表》。出访报告和评估表须由团长本人签字,逾期不上交护照及出访报告的,学校外事部门将暂停受理其本人及所在单位的出访任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发布出访报告,在校内公示五天。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南昌工程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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